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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诗辉、福州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诗辉,福州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县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193号申请人:蔡诗辉,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号。被申请人:福州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75号永同昌花园1号楼综合12层03室。法定代表人:任孝锐,董事长。被申请人:福州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县分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齐晏大街379号。负责人:陈忠俤,总经理。原告蔡诗辉与被告福州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亨源建��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蔡诗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州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县分公司银行存款28799212.3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州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县分公司��行存款28799212.3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小雪审判员  高晓敏审判员  李连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