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史亚洲、武汉奥德优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亚洲,武汉奥德优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史亚洲。被执行人:武汉奥德优赛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史亚洲与武汉奥德优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调字[2016]第21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奥德优赛科技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武汉东湖高新支行账户70×××34的银行存款13603元;二、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凤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