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振超、马静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超,马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振超,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马静,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振超与被执行人马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振超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1执3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俊龙审 判 员 刘 洋审 判 员 黄庆勇法官助理 冯文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俞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