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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XX与聂XX、张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聂XX,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318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聂XX。被执行人:张X。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聂XX、张XX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X从2017年8月起每月给付申请人王XX人民币3000元到5000元不等,直至偿还完毕。二、如被执行人聂XX、张X不按该协议履行,申请人王XX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将对聂XX、张X不按期履行协议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31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