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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正菊与王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菊,王云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584号原告:王正菊,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王云武,男,195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王正菊与被告王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正菊于2017年8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期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王正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正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