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占春与黑龙江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春,黑龙江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637号原告:孙占春,男,194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委托代理人:孙敏,女,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被告:黑龙江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海伦镇森林逸城西厢房楼北侧森林逸城售楼处。法定代表人:邢大伟,职务经理。原告孙占春与被告黑龙江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孙占春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占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516.60元,减半收取计758.30元,由原告孙占春负担。审判员 孙卫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崔海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