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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英与被唐惠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唐惠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788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1970年5月6日出生,��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叶绍云,庄河市联合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唐惠锦,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唐惠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下达(2015)庄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英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额80万元借款及相关利息,诉讼费10490元,执行费4400元(已付)。本院在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唐惠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轮执行过程中,截止2017年7月18日止。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给付和本院变卖查封的海参获取款项。共支付给申请人了刘英780567元(扣除4400元执行款后)。现被执行人唐惠锦经查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姜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