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房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96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房某某出生日期一九六五年九月五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无业身份证号码37020519650905353X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287号499户住址青岛市兴隆路127号宜昌新苑9号楼1单元1503室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941号指控事实1、2017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房某某在青岛市兴隆路127号宜昌新苑9号楼1单元1503室其家中客厅内容留唐剑吸食冰毒一次;2、2017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房某某在青岛市兴隆路127号宜昌新苑9号楼1单元1503室其家中客厅内容留唐剑吸食冰毒一次;3、2017年7月3日,被告人房某某在青岛市兴隆路127号宜昌新苑9号楼1单元1503室其家中客厅内容留唐剑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房某某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三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在其租住房屋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房某某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佟凤华,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房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栾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单梦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