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向宏,男,汉族。被执行人康虎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虎平在银行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任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