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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麻城市金樽商贸有限公司与周仁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城市金樽商贸有限公司,周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金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33190272XA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商贸物流城商贸十五路2C5-26.被执行人:周仁玲,男,1985年9月30号出生,汉族,麻城市人。麻城市金樽商贸有限公司与周仁玲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181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麻城市金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周仁玲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仁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将被执行人周仁玲所有的[牌号为:鄂A889**]荣威牌车辆壹台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81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周仁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麻城市金樽商贸有限公司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江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