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志俊与钱长西、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俊,钱长西,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122号原告:黄志俊,男,1954年7月11日生,汉族,工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天长市,住(天长市农村商业银行对面)。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延斌,天长市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长西,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驾驶员,初中文化,住天长市,皖M×××××小型轿车驾驶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保富,天长市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西城工业区经三路,组织机构代码788557508;主要负责人:吴晓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4086119----9;主要负责人:吕正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俊诉被告钱长西、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丘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周玲玲书 记 员 耿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