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阳市****局与被申请人郑**限期腾地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市****局,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02行审17号申请人岳阳市****局,组织机构代码证00635464-3,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法定代表人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岳阳市****局岳阳楼区分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钟*,岳阳市****局岳阳楼区分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人郑**,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43060219600415****,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办事处蔡家社区金桥组。2016年6月13日岳阳市****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国土资腾字(2015)L07号限期腾地决定,2016年6月28日本院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相关材料后,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市****局于2015年8日20日对被申请人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2015年9月1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三个月之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申请人应在2016年6月1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岳阳市****局强制执行岳国土资腾字(2015)L07号限期腾地决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鲁长斌审判员 谢东波审判员 米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