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姚建平与姚章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平,姚章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291号申请执行���:姚建平,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安家三组。被执行人:姚章录,男,汉族,1952年12月12日出生,教师,住蒲城县高阳镇安家三组。本院在执行姚建平与姚章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已付3000元)、案件受理费505元、执行费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成���审判员 李 晓 刚审判员 屈 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 文 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