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7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吴楠与赵嘉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楠,赵嘉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799号之一原告:吴楠,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柏乡县。被告:赵嘉希,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柏乡县。吴楠与赵嘉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吴楠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嘉希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楠撤回对被告赵嘉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楠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