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兴文申请执行米易县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文,米易县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文,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米易县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法定代表人罗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兴文依据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4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米易县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4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