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2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张茂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张茂海,刘海霞,张龙金,孟广英,李方臣,孔红梅,王肖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866640201N,住所地东平县东山路香山街007号。负责人:亚军,行长。被执行人:张茂海,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刘海霞(系张茂海之妻),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张龙金,男,1963年1月4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孟广英(系张龙金之妻),女,1963年1月7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李方臣,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孔红梅(系李方臣之妻),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王肖秀,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东平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申请执行张茂海、刘海霞、李方臣、孔红梅、张龙金、孟广英、王肖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鲁0923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龙金、孟广英、张茂海、刘海霞、李方臣、孔红梅、王肖秀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庆超审 判 员  何振玉助理审判员  桑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