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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洪伟与王玉先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洪伟,王玉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洪伟,男,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先,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上诉人姜洪伟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3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姜洪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姜晓涛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