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洪伟与王玉先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洪伟,王玉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洪伟,男,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先,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上诉人姜洪伟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3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姜洪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姜晓涛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