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王光海、李风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海,李风顺,张明荣,李凤珍,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8执891号申请执行人王光海,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执行人李风顺,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执行人张明荣,女,194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执行人李凤珍,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执行人李磊,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鲁1328执8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风顺、张明荣、李凤珍、李磊所有的李应柱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成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