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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志勇申请执行米易县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勇,米易县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79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勇,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米易县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桥东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793992280Y。法定代表人罗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志勇依据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4民终3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米易县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4民终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