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4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友邦典当有限公司与上海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友邦典当有限公司,上海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曹聪,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4394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6执439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友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天林,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曹慧。被执行人:曹聪,男,汉族,1958年3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曹聪。本院在执行上海友邦典当有限公司与上海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曹聪、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980号典当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已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均已预售与案外人,目前尚难以处置变现;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980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