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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鞠海栋与被执行人马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海栋,马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鞠海栋被执行人:马云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海栋与被执行人马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3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云龙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鞠海栋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1日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传讯,被执行人电话停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马云龙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17年3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云龙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云龙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申请人马云龙出具承诺书承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锦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