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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爱贝德饲料有限公司、葛玉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爱贝德饲料有限公司,葛玉欣,青岛泽鲁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爱贝德饲料有限公司,住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郑丙焕,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葛玉欣,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泽鲁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葛玉欣,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爱贝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玉欣、青岛泽鲁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8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85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靳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