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谭雄贵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雄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雄贵,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邵东县。2014年6月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6年5月27日经减刑释放。2016年12月25日因吸毒被邵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12月25日因吸毒被邵东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雄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谭雄贵在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七年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银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雄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23时许,邵东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特情提供的线索,在被告人谭雄贵家中(邵东县两市塘胜利街社区居委会胜利街1巷15号)抓获涉毒人员谭雄贵,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300粒,净重26.86克,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323.1克,另从谭雄贵家的冰箱、衣柜及电脑桌下搜缴的冰毒凝似物共计516.07克经送检后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及氯胺酮。同时,民警从谭雄贵家中查获仿六四式7.62MM手枪一支,枪内有子弹两发,经鉴定,缴获的仿六四式手枪及子弹分别认定为枪支、弹药。上述事实,被告人谭雄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的证言,报警案件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称重记录,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送检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邵东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确认书,收缴枪支弹药的收条,邵东县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证书,邵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及物证鉴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14)邵东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谭雄贵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雄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49.9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谭雄贵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雄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雄贵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谭雄贵曾因犯交通肇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谭雄贵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雄贵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雄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32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爱群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人民陪审员 莫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钟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