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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利俊与洛阳浩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方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俊,洛阳浩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方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491号之一原告:王利俊,女,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刘昭、朱琳,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浩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东侧顺驰城1幢108室。法定代表人:张志龙。被告方瑜,男,汉族,1991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告王利俊与被告洛阳浩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方瑜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利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利俊承担。审判员  张通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袁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