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霞与夏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夏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150号原告:王霞,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多忠,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慧平,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王霞诉被告夏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霞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霞因重新组织证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606元,减半收取计4303元,由原告王霞负担。审 判 长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人民陪审员 曹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卫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