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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嘉威特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威特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346号之一原告:重庆嘉威特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亢进,职务:总经理。被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渝北区。负责人:许黎阳,职务:经理。原告重庆嘉威特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嘉威特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威特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91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11元由原告重庆嘉威特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家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