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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刘义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刘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1975年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被执行人刘义昌,男,30岁左右,汉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本院在执行王海龙与刘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恢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牛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