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刘义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刘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1975年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被执行人刘义昌,男,30岁左右,汉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本院在执行王海龙与刘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恢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牛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