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执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永彬、青岛元升新能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彬,青岛元升新能源有限公司,纪建伟,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永彬,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元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80号-1。法定代表人王学瑞,总经理。被执行人纪建伟,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1号。法定代表人袁红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彬与被执行人青岛元升新能源有限公司、纪建伟、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47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