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异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梁雯与罗毅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雯,罗毅军,刘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异85号案外异议人:刘芝。委托代理人:李伟。委托代理人:李星。申请执行人:梁雯。委托代理人:李晓。委托代理人:饶立。被执行人:罗毅军。在本院执行梁雯与罗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芝对执行被执行人罗毅军名下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大鹏山庄西区52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芝称,请求裁定中止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大鹏山庄西区52号房产的执行。事实及理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罗毅军原为夫妻关系,上述涉案房产原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因夫妻感情破裂,案外人与罗毅军于2013年9月2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1项约定,上述涉案房产归案外人所有。由于房产性质及政策原因,该房产不能办理所有权设立、转移登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债务发生时间,在案外人与罗毅军离婚之后,故请求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为支持其主张,案外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证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7日协议离婚,涉案房产归案外人所有;2、《离婚证》,证明双方经民政局登记离婚;3、户口本,证明案外人在公安派出所登记的住所即为涉案房产地址;4大鹏村委会正、副村长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房产没有在村委会更名是由于该房产因登记系统冻结造成的;5、涉案房产水电费,证明涉案房产一直由案外人占有、使用。对案外人提出的证据,申请执行人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三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户口本只能证明案外人的户籍所在地,与房屋的产权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对证据4三性均不予认可,无法证明证人的身份,没有相关的身份证明,证人也没有出庭作证;对证据5三性均不予认可,缴纳电费不能说明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也能缴纳电费。对案外人提交的证据,被执行人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5三性均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梁雯称,1、涉案被查封的房产登记在罗毅军名下,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关于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2、案外人和被执行人离婚的日期是2013年9月27日,但两人生活在一起,这明显是故意逃避债务的离婚行为。因此,登记在罗毅军名下的涉案房产应该查封处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被执行人罗毅军称,涉案房产是案外人所有,和我无关。被执行人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查明,梁雯与罗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毅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雯支付欠款金额本金人民币145046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1日起算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206元,被告罗毅军负担人民币15406元,原告梁雯负担人民币14800元。梁雯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粤03民终7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罗毅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梁雯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60046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梁雯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毅军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大鹏山庄西区52号的房产,案外人刘芝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由于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罗毅军名下,故案外人所提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芝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培春审判员 罗映霞审判员 邓逸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丁媛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