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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401号原告丁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娜,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康某,女,汉族。原告丁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17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兴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