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与重庆晶钭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重庆晶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186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住所地: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冉福荣,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孙飞,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重庆晶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柳孝巷89号。法定代表人:罗启全,该公司经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与被告重庆晶钭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