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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贺建顺与张永才、张保才、路瑞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建顺,张永才,张保才,路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贺建顺,男,1962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永才,男,1962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农民。被执行人张保才,男,1969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农民。被执行人路瑞生,男,1958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贺建顺与张永才、张保才、路瑞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康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牛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