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贺建顺与张永才、张保才、路瑞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建顺,张永才,张保才,路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贺建顺,男,1962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永才,男,1962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农民。被执行人张保才,男,1969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农民。被执行人路瑞生,男,1958年生,汉族,现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贺建顺与张永才、张保才、路瑞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康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牛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