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代远富与被告廖小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远富,廖小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4民初218号原告:代远富,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农民,住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乔庙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59********。被告:廖小明(曾用名廖晓明),女,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农民,住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乔庙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1********。原告代远富与被告廖小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远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远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6年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九月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携其女儿廖娟娟与原告重新组合家庭。2012年2月16日,原、被告协商后被告外出做生意,几个月后被告不见踪影,经多方联系,被告杳无音信,原、被告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被告廖小明未作答辩。原告代远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复印件、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复印件、结婚证、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乔庙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被告廖小明未予质证。对原告代远富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代远富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原、被告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2月16日,原、被告协商后,被告到荆门白庙市场做生意,同年4月被告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不久就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携带其女廖娟娟到原告家中生活。但在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没有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尤其是在到荆门白庙市场做生意后,与原告不辞而别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时间已满二年以上,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代远富要求与被告廖小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代远富与被告廖小明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75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代远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小瑜人民陪审员 魏 蓉人民陪审员 李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卫华附1:本案证据目录1、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和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其家庭成员情况的事实;2、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于1996年9月11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2017年2月17日,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乔庙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系重新组合家庭,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2月16日外出到荆门市白庙市场旁租房做生意后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与原���联系,也未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的事实;4、2017年2月18日,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乔庙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廖小明曾用名廖晓明的事实。附2: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