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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丽娟、广东天讯达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丽娟,广东天讯达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丽娟,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平远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天讯达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号德仲广场1幢20层。法定代表人:李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武锋,该公司人事行政经理。再审申请人张丽娟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天讯达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讯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3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丽娟申请再审主要称,被申请人并无与申请人约定工资固定结构,全凭其主观定义,应认定申请人自2015年5月起工资总额为4800元/月。原审识别申请人工资结构中有“绩效工资”有误,申请人工资条上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费+岗位补助。申请人2016年2月1日所休的半天假是产检假期,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判决扣除该半天的工资有误。申请人自2013年9月至2016年3月任职于被申请人单位,依法在2015年应享有5天年假,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安排申请人年休,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5天年假工资。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天讯达公司书面答辩称,申诉人要求公司补发2016年2月、3月工资差额无理,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5天年假工资无理,同意支付张丽娟2016年2月1日半天产检假工资103.1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丽娟的工资条显示,张丽娟2015年6月起的工资为4800元(基本工资1510元+加班费312元+岗位补助2978元),原审在计算张丽娟2016年2月、3月份工资时,以其基本工资1510元+岗位补助2978元作为计算工资的基数,没有以4800元作为工资计算基数符合规定,并无不当。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张丽娟需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因张丽娟于2014年7月9日离职天讯达公司后,直至2014年11月4日才再次入职天讯达公司,没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原审不支持张丽绢要求天讯达公司支付其2015年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请是正确的。天讯达公司申诉答辩同意支付张丽娟2016年2月1日半天产检假工资103.17元,由天讯达公司自动向张丽娟履行。原审事实认定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至于天讯达公司未支付张丽绢半天产检假工资103.17元,该公司已承诺自动履行,故不必启动再审程序,原判决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丽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谭俏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