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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琼、高勇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琼,高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586号原告李明琼,女,汉族,1952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金桥镇舟渡村*组。委托代理人张军成,系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军,系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勇,男,汉族,1979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号*幢***号。委托代理人张军成,系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军,系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西区*栋*单元**楼***楼。负责人孔高,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威,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中段148号4号楼1单元4楼1号,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员工。原告李明琼、高勇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明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琼、高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采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