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占表与李海龙、李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表,李海龙,李元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533号原告:李占表,农民,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喜来,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龙,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元元,农民,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李占表与被告李海龙、李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占表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海龙、李元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占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表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占表负担。审判员 薛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