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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11228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张浦镇赛辉精密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张浦镇赛辉精密模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228号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汪小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陈,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市张浦镇赛辉精密模具厂,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振新西路***号*号房。法定代表人:黄林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张浦镇赛辉精密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