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民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月明、王旭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月明,王旭林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月明,男,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自友,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林,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秋,男,系王旭林之父,住湖北省赤壁市。上诉人李月明因与被上诉人王旭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6)鄂128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月明以已与王旭林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月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月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上诉人李月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汤兆光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