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宣爱智能模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晓辉与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宣爱智能模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小玲,于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宣爱智能模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6层D701。法定代表人:于晓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红岩,男,北京宣爱智能模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副总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玲,女,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于晓辉,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红岩,男,北京宣爱智能模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副总裁。上诉人北京宣爱智能模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小玲、原审被告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8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宣爱智能模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宣爱智能模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宣爱智能模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为5200元,由北京宣爱智能模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占山审 判 员 刘海云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孙 鑫书 记 员 亢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