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刑更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建维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建维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518号罪犯徐建维,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甬慈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建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82885.79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建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建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五个表扬。罪犯徐建维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建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徐建维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判处的财产性判项义务,综合罪犯徐建维犯罪的性质、情节、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情况、监内消费及改造表现,本院依法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建维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26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姚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