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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9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竞审 判 员  尤 宇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