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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文俊与何纪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俊,何纪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21号原告黄文俊,个体。被告:何纪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俊诉被告何纪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文俊负担。审 判 长  孟万仲人民陪审员  卢建国人民陪审员  赵春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乔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