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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726号原告:朱某,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法定监护人:卢某,女,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系原告女儿。委托代理人:吴军安,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4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