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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桂华与皮志强、张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华,皮志强,张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797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华,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皮志强,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张海霞,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79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余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