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葛秋生与古县旧县镇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秋生,古县旧县镇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秋生,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古县岳阳镇人,现住古县岳阳镇朝阳路朝阳区12号。被执行人:古县旧县镇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县旧县镇韩村。法定代表人:廉树旗,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葛秋生与古县旧县镇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古县旧县镇韩村村民委员会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古县旧县镇韩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13196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葛才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