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朱玉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玉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3662号原告: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西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芹,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永,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玉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窦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