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6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管理公司,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151号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熙,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63年8月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员 戴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 驰书 记 员 张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