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袁金荣与张晓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荣,张晓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4270号原告:袁金荣,女,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伟,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荣诉被告张晓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金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晓伟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金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营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