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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袁金荣与张晓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荣,张晓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4270号原告:袁金荣,女,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伟,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荣诉被告张晓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金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晓伟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金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营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