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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俞月芳与俞永兴、张杏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月芳,俞永兴,张杏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266号原告:俞月芳,女,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清,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永兴,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张杏菊,女,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原告俞月芳与被告管志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张杏菊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月芳负担。审判员  沈录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晶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