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德富与梁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富,梁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898号原告:李德富,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鄂伦春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全,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原告李德富与被告梁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德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梁全清偿欠款135910元及逾期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通过朋友介绍,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联系,被告要购买原告大豆,价格随行就市,货到付款,原告依照被告要求,分三次给被告运送大豆84.92吨,货款合计342066元,被告已支付货款200000元,运费6156元,尚欠13591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约定2017年4月1日打入原告指定账户,并约定如有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德富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富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其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富撤回对被告梁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李德富负担。审判员 李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葛静 来源:百度“”